2006年4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死刑告知和死囚会见权
陈有西

  自从取消了公判大会这种宣判方式后,我国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执行,已经开始趋于人道和理性,不再大肆张扬。但在死刑终审案件中,法官无视律师基本权利,死刑终审核定不告知律师,甚至故意不告知办案进程的现象还存在。从好的动机来说,是防止罪犯及亲属知道死刑命令已下后不服管教、闹事,给看守所和法院增加压力;从坏的方面分析,是一些刑事法官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,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,无视律师基本的办案知情权。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规定:执行死刑前,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,人民法院可以准许。这是符合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基本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。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粗放和不完备,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核准后、执行前罪犯有什么权利。但其立法精神是保护罪犯基本的知情权,尊重基本的人道观念的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“执行死刑后,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”。好多法院为了省事,为了防止增加麻烦,都记住了“死后告知”的规定,但没有记住或者故意忽略最高法院明确的“死前有会见权”的司法解释。近亲属要提出会见临刑罪犯,其前提是知道死刑的命令已下;如果连被告人的律师都被封锁消息,那家属怎么提出?只有拿骨灰的份。因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下达死刑命令后,7天内必须执行,要会见只能在这7天之内。
  不久前,新闻曝出广东佛山中级法院在死刑执行前,开始保障罪犯的会见亲人的权利,被全国媒体广泛转载。可见这个权利被漠视已经很长时间了,稍微做一下就成了新闻,似乎这不是权利而是恩赐。死刑犯提前知道自己要被执行死刑,确实会增加自杀、闹监、报复的风险。但这并不能成为向刑事辩护律师、家属封锁消息的理由。因为死刑犯是被囚禁的,他的信息不对称,可以到临刑当天向他宣布,其律师和亲属则可以事先做好会见的充分准备。至少,辩护律师是必须在执行前被告知的。因为,对于辩护律师,其辩护的责任和权利要到全案结案之后,法院必须保障其保护被告人的权利。对有些可能存在错判的案件,执行前让律师知道还有利于及时纠错。我国法律是有若干种法院可以当场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的,如重大遗罪、重大检举立功、发现确有错判等。这时候听一下律师的意见,是很有必要的。
 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,这是国家法律,是公开的。但我们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,对死刑犯也要保障其法定权利。最高法院已经明确,在今年将全部死刑案件收归最高法院核准,为此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,并从全国法院选调一批优秀的刑事法官。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,我国对死刑的审判将更加慎重和严谨,在具体宣判、执行中也必将更加规范。因此我将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来,期望引起各级法院刑事法官的重视。

 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